保管合同是指双方约定一方为他方保管寄存的物品并按约定返还该物的合同,又称为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提供保管服务的一方为保管人(也称受寄托人),其所保管的物品为保管物,交付物品接受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寄存人(也称寄托人)。
保管合同是一种较为古老的合同形式。在传统民法中,保管合同通常被称为寄托契约,双方当事人分别称为寄托人和受寄人,各国民法又就寄托作了各种分类。我国合同法不称寄托而称保管。保管合同包括一般保管合同和仓储保管合同。合同法将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分别作为单独的合同形式加以规定,对于更好地调整仓储和保管两类合同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方便人民生活有一定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