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及作用
仲裁调解书,是指在仲裁机构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而由仲裁机构制作的记载协议内容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仲裁法》第51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这是制作仲裁调解书的法律依据。
调解是我国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和优良传统,它分为诉讼、仲裁和人民调解三种形式。仲裁调解和诉讼调解都有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执行力,人民调解则没有法律效力。
二、仲裁调解书与其他仲裁文书的区别
它确认的内容必须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
它是常用的但不是必要的仲裁文书。
它发生效力的前提是当事人的签收并与裁决书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仲裁调解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一)首部
1.标题
在文书顶端居中写“仲裁调解书”字样。
2.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写上“[年度]×仲字第×号”。
3.当事人的基本身份事项
(1)按仲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顺序书写;一方或双方有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要分别写明。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详细名称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与职务。当事人为公民,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与职务以及住址。法定代理人除写明与当事人相同事项外,还需写明其与当事人的关系。
(3)委托代理人为一般公民的,应写事项同公民当事人;律师则写明其姓名和所在律师事务所及职务。
(二)正文
正文应包括案件事实、协议内容及仲裁费用的负担。
1.案件事实
应简要叙述争议发生的原因、经过、争执焦点、请求事项等内容。在写明纠纷事实后,另起一行写明:“本案在仲裁过程中,经本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作为过渡语,起承上启下的作用。
2.协议内容
写明双方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的具体内容。
3.仲裁费用的负担
(三)尾部
依次写明下述内容:
1.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一般写成:“本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注明该仲裁调解书的份数及双方当事人所持的份数。
3.右下方由仲裁员、书记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4.制作调解书的日期和地点。
三、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