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可以从货物的入库、验收、保管、包装、出库等方面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内容见本章第三节所述。同时双方应约定,什么性质的违约行为承担什么性质的违约责任,并且明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即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及赔偿实际损失等,约定赔偿金的数额和计算方法。双方当事人有以下违约责任。
仓储合同保管人的主要违约责任
①保管人不能完全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仓位,致使货物不能全部入库,或者在合同有效期限内要求存货人退仓的,应当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②保管人未按国家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项目、方法等验收储存货物或者验收不准确,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验收后发现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③货物在储存保管期间,因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而造成货物损坏、短少、变质以致灭失的,保管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保管或操作不当而使包装发生损毁,由保管人负责修复或折价赔偿,造成损失的,由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④货物保管期满后,保管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返还储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保管人按照约定负责发货而未按约定的时间、地点发货,承担由此而给存货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⑤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仓储合同存货人的主要违约责任
①存货人未按合同约定向保管方交付储存货物的,或者在约定的时间内中途要求退仓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赔偿保管方的损失。赔偿损失的数额一般相当于保管方应得费用与报酬,再减去由于空出仓位给保管方带来的其他收入。
②货物入库时,存货人未向保管人提供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因此造成损失的,责任自负。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和易变质品未事先向保管人说明并出示有关资料,而造成货物损毁或人身伤亡时,存货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③由于仓储物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由存货人承担责任。
④货物运输方式、到站和接收人有变更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保管人,造成延期发货或错发的,存货人承担因此而增加的费用。
⑤储存期届满或保管人已通知货物出库,由于存货人的原因或提货人的原因不能提货出库,存货人除按合同规定交仓储费外,还应偿付合理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