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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一)概念与特点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提出要求并付款方为委托方,提供服务方为服务方。这些特定技术问题包括:设计服务、工艺服务、测试分析服务、计算机应用技术服务、新型或复杂生产线的调试、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等等。技术服务合同有以下特点。

第一,服务主体为专业科技人员。服务方一般都是掌握一定专门科学技术知识,具有一定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服务方可以运用自己掌握的科技知识,同时或先后为多家委托方重复提供本专业范围的技术服务。

第二,服务技术属非创新型技术。服务方向委托方提供的技术服务是日常专业工作中反复运用的现有知识和经验,不包括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

第三,技术服务合同确立的是一种特殊的知识型劳务关系。服务方利用自己掌握的技术知识、经验或信息为委托方完成某项工作,如编制施工方案、工艺设计、产品及材料鉴定等,委托方按照合同约定检查验收并支付报酬。不能把技术服务与一般提供简单劳务相等同。

(二)技术服务合同主要条款的写法

1.服务项目名称条款

要写清楚技术服务合同所涉及到的技术标的项目的具体名称,名称应反映与标的相应的技术特征和法律特征,并与内容相符。

2.技术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条款

当事人应写明技术服务合同的标的及其特征,并明确约定技术服务所要达到的具体技术指标、经济指标以及实施效果等。

3.合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条款

当事人应当约定技术服务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约定期限时,权利方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履行地点可以约定在委托方所在地,也可以在服务方所在地,或者双方同意的其他地点。

4.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包括:向服务方阐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要点;提供有关背景资料、数据、原始设计文件,并提供必要的样品材料,场地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同时双方对在合作中需要对方协作的具体问题,如交通、食宿等内容作出明确约定。

5.验收标准和方式条款

技术服务合同实施完成后,其验收标准是合同标的约定的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验收标准和验收方式。技术服务合同的验收方式,可以采用鉴定会、专家评估的形式,也可采用委托方单方认可即视为验收通过。当事人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服务质量保证期,因为有些技术服务合同的标的在短期内难以发现缺陷,在保证期内如有服务质量缺陷的,服务方应负责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但属于因委托方使用、保管不当引起的问题除外。

6.报酬和支付方式条款

合同中明确约定技术服务具体的报酬数额及支付方式,当事人可以协商议定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其他支付方式。

7.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额的计算方法条款

参见前文技术咨询合同该条款。

委托方的违约责任

(1)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样品和工作条件,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的,不得追回支付的报酬,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2)逾期两个月不提供约定的物质技术条件的,受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委托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由此给受托方造成的损失。

(3)委托方逾期两个月不支付报酬或者违约金的,应当交还工作成果,补交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4)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样品、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接到受托方通知后未按期答复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5)委托方逾期6个月不领取工作成果,受托方有权处分工作成果,从其所获收益中扣除报酬、违约金和保管费后,剩余部分返还委托方;受托方所获的收益不足抵偿报酬、违约金和保管费的,有权要求委托方赔偿损失。

受托方的违约责任

(1)迟延交付工作成果的,受托方应支付违约金。逾期两个月未交付工作成果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受托方应当交还技术资料和样品,返还已收的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2)工作成果、服务质量有缺陷,但委托方同意利用的,受托方应当减收报酬并采取适当补救措施;工作成果、服务质量有严重缺陷,没有解决合同约定的技术问题的,受托方应当免收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3)受托方对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样品等因保管不善而造成技术资料、样品灭失、缺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

(4)技术服务合同的标的在短期内难以发现缺陷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在保证期内发现服务质量缺陷的,受托方应当负责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但因委托方使用、保管不当引起的问题除外。

(5)受托方发现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样品、材料或工作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却不及时通知委托方,受托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6)受托方履行合同期间,发现继续工作对材料、样品或设备等有损坏危险,却未及时通知委托方或采取适当的措施,受托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8.争议的解决办法条款

参见前文技术咨询合同该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