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管方的主要权利
①有权要求存货方按合同规定及时交付标的物。
②有权要求存货方对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
③有权要求存货人告知货物情况并提供相关验收资料。根据法律规定,存货人违反规定或约定,不提交特殊物品的验收资料的,仓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
④有权要求存货人对变质或损坏的货物进行处理。见合同法第390条规定。
⑤有权要求存货人按期提取货物。
⑥具有提存权。见合同法第393条规定。
⑦有权按约定收取储存管理货物的各项费用和约定的劳务报酬。
(二)保管方的主要义务
①应存货人要求填发仓单的义务。
②接受和验收存货人的货物入库的义务。
保管人应按合同的约定接受存货人交付储存的货物,并按合同约定的内容、标准、时间和方法对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包装状况等进行验收,如发现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及时通知存货人。
③妥善保管储存物的义务。
④危险通知义务。
储存的货物出现危险时,保管人应及时通知存货人。危险情形主要包括:第一,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代存货人作出必要处置的,应当于事后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第二,遇有第三人对其保管的货物主张权利而起诉或扣押时,保管人应及时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
⑤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合同约定的保管期届满或因其他事由终止合同时,保管人应将储存的原物返还给存货人或存货人指定的第三人。合同中约定有储存期限的在仓储合同期限届满前,保管人不得要求存货人提前取回保管物;存货人要求提前取回时,保管人不得拒绝,但保管人有权不减收仓储费。
(三)存货方的主要权利
①有权要求仓管方妥善管理货物。
②有权要求仓管方亲自看守管理仓储货物。
③有权要求仓管方及时验收货物。
④合同约定由仓管方运送货物或代办托运的,存货人有权要求对方将货物送至指定的地点或办理托运手续。
⑤有权检查仓储物。见合同法第388条规定。
(四)存货方的主要义务
①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仓储物入库。
存货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品名、数量、时间将货物交付保管人入库,并在验收期间向保管人提供验收资料。
②向仓管方支付报酬,即仓储费。
仓储费是仓管人因提供保管服务而应当获取的报酬。存货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数量、支付方式、地点、时间等支付仓储费。
③偿付必要费用。
存货方应当支付仓管方因堆藏、保管货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包括运费、修缮费、保险费、转仓费等。见合同法第383条规定。
④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并提交验收资料。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合同期限届满时凭仓单及时提取储存的货物,并向仓管人提供仓储物的验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