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当事人及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条款
在保管合同中,应写明保管人和寄存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或营业所在地,并由各个当事人分别签名或盖章。未经授权的代理人,不得代为签字,如果当事人是法人,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受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要写明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
(二)标的物条款
保管合同是以保管物品为目的的,合同履行后保管人应将原物交还寄存人,因此,对保管物品应尽可能详细描写,要写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种类、质量等,以免发生误差。保管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是合法的,如果为保管走私物品、毒品或赃物而订立保管合同,合同不但无效,还会引起其他法律后果。
(三)当事人权利义务条款
在签订保管合同时,应详细明确地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这是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主要依据。权利义务的内容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也可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确定。依据合同法,保管合同当事人双方有以下权利义务。
1.保管人的主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