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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订立技术合同的原则及两种特殊的无

订立技术合同的原则及两种特殊的无效合同

(一)订立技术合同的原则

合同法第323条规定了订立技术合同应遵守的原则。

1.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的原则

订立技术合同的当事人必须遵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所订立的合同必须有利于实现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有利于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促进科技的繁荣与发展。

2.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的原则

科学技术只有与生产实践和经济建设相结合,才能转化为生产力。我国合同法中所列技术合同的规定保障了我国科技成果得到进一步转化、应用、推广。

(二)两种特殊的无效技术合同

无效技术合同,是指从订立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合同。无效技术合同有很多种类,这里例举的是合同法第329条规定的两种特殊的无效技术合同。

1.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技术合同

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是指通过合同条款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和从其他渠道吸收技术,或者阻碍另一方根据市场的需求合理充分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这种行为违背了订立技术合同的原则,不利于技术成果转化为有效的生产力,还会导致重复研制、重复引进、浪费国家资财。因此,凡是对技术进行非法垄断或封锁、阻碍技术进步的技术合同,都应视为无效技术合同。

2.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

侵害他人技术成果是指侵害另一方或者第三方技术成果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技术秘密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益的行为。科技成果的保护在法律上要用《知识产权法》和合同法交叉保护,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不仅应视为无效合同,而且是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应按照《知识产权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