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所谓融资租赁是指需用机器设备等租赁物的承租人,看中了出卖人(制造商或者经销商)的机器设备,但由于缺乏资金等原因不愿或者不能购买,便申请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出资买下该机器设备,再由出租人出租给承租人,由承租人按期给付租金,从而使出租人收回购买标的物的本金、利息、利润及其他费用的经济交易活动。
融资租赁合同涉及三方当事人:一是承租人,二是出租人,三是出卖人(多为机器设备制造商或经销商)。需要签订两个合同,才能真正实现交易目的。一个合同是承租人和出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另一个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与承租人选择的出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这两个合同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融资租赁,20世纪50年代初起源于美国,60年代后在欧洲、日本等工业发达国家得以迅速发展。此后拉丁美洲、东南亚等发展中国家把它作为利用外资的重要手段加以充分利用。我国的融资租赁则是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发展起来的。合同法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对于规范和保障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