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
合同编号:
订立合同双方:
供电单位:市(县)供电局(所),以下简称供电方;
用电单位:,以下简称用电方。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受电地点、受电电压、受电容量及限期
1.受电地点:。
2.受电电压:千伏线三相交流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电和对电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和低压电力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7;低压照明用电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及以上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