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供用电合同采用统一的标准的书面格式。
在实际生活中,一个供电企业面对众多用电人(企事业单位、居民等),供电企业不可能和每一个用户签订需求条件各不相同的合同,而只能采取格式条款签订合同。这类格式条款因生产用电和生活用电,居民用电,电力用户用电和特殊用户用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目前由于供电人的垄断、专营地位,供电人有可能利用格式条款签订“霸王合同”,让用电人接受一些明显不利于自己的合同条款。为了解决实际生活中产生的上述问题,合同法对合同中提供、使用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作了一些限制,见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41条规定。
(二)供用电合同的主要内容
1.标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