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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的特点、种类

(一)买卖合同的特点

买卖合同最基本的特点是物权的转移。一方付出一定的价款便可获得对方所有物的所有权;一方出卖物的所有权便可得到一定的货币。除此之外,买卖合同还具有双务、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特点。

1.双务

双务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都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在买卖合同中,买方的基本义务是支付价款;卖方的基本义务是交付出卖物的所有权。

2.自愿公平

自愿公平是指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己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当事人表示的意思必须是自觉自愿作出的,而不是在某种外因作用下作出的。如果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在受到欺诈、胁迫、误解等情况下作出的,则该意思表示是无效的,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受到侵害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解除或变更合同。合同当事人其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公平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恶意串通,坑害对方;不得签订霸王合同;不得利用对方急需而签订显失公平的合同。对违反公平原则的行为,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撤销合同,并且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3.等价有偿

等价有偿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从合同的交易中得到相应的补偿。任何一方都不得强迫另一方无偿交付物品。等价有偿是商品交换原则的核心,是价值规律的具体体现。价值规律是商品生产的一般规律,商品按照价值量进行交换是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买卖合同当事人通过合同这种法律的形式进行交换,同样体现着价值规律,当一方受到损害时,应当得到同等价值的赔偿。

买卖合同按其性质大致可分为:工矿产品买卖合同、农副产品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知识产权买卖合同四大类。

(二)几种特殊的买卖合同

1.房屋买卖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所有,买受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房屋买卖属于不动产买卖,房屋与土地具有不可分割性,而土地在中国法律上是禁止买卖的,房屋所有人只具有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的使用权,所以在房屋买卖中只转移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的使用权。房屋买卖还应遵循《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比如,房屋买卖当事人均需向国家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有关证件: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房契证等,经办理过户手续后,房屋所有权方可转移,而不是在交付时转移。

2.试用买卖合同

试用买卖合同指的是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试用,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使用后承认购买并支付价金的买卖。其特点在于合同成立时附有条件,即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买受人在试用期满后作出承认购买的意思表示,合同才完全生效并得到履行;如果买受人不承认购买则合同不能成立。试用期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金按照一定的期限分批支付的买卖合同。在中国常用于房屋及高档耐用消费品的买卖。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4.样品买卖合同

样品买卖合同是指买卖双方当事人以出卖人出示的货物样品为标的物质量判断标准而签订的买卖合同。此类合同的质量是以样品来确定的,见合同法第168、169条的规定。

5.拍卖

拍卖是以公开竟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可以用于动产和不动产买卖,是一种公卖形式。公卖是指在拍卖前张贴或发布公告,让一切有兴趣购买的人知晓所拍卖的物品名称、规格、质量、拍卖的时间、地点及其他有关事项,以便其届时参加竟卖。关于拍卖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拍卖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6.招标投标买卖

招标投标买卖是指招标人公布买卖标的物的条件,投标人参加投标竟争,招标人选定中标人签约的买卖方式。作为一种合同订立的方式,招标投标不仅适用于买卖合同,而且适用于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技术转让等领域。关于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