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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书:合同书写作时应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的订立过程也是合同写作的过程。合同法规定了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也是合同写作应当遵循的。

(一)平等原则

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此规定说明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履行、承担违约责任等方面,无论他们之间的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经济实力、职位有多么大的差异,但合同法都把他们视为地位平等的当事人,无高低之分。因此合同内容只能平等地协商确定,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提出的条款强加于对方,不得强迫对方同自己签订合同。在写作合同条款时应体现此条原则。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要严格地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任何当事人违反合同,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承担经济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二)自愿原则

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该条规定体现了订立合同应遵循自愿原则。当事人有权依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是否签订合同、与谁签订合同和决定合同的内容和形式,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行为完全取决于他们的自由意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自愿原则要求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相互充分地表达各自的意见,合理地提出自己的主张,在真正自愿的基础上确定合同的具体条款和形式。写作合同条款时应注意真实地表达自己的真正意愿,以体现自愿原则。虚伪的意思表达或一方当事人在受欺诈、胁迫的情况下所订立的合同无效。应该强调的是实行合同自愿原则,并不意味当事人可以随心所欲订立合同而不受任何约束。当事人是在法律确定范围内享有自愿,当事人的合同行为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破坏国家计划。

(三)公平原则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一条规定了订立、履行、终止合同的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意味着当事人参加民事活动的机会均等;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对等;当事人责任与过错的程度相适应,必须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条款的写作,应充分体现公平原则,合同条款中,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当事人双方的违约责任也是对等的。如果合同内容显失公平,比如存在因一方的奸诈行为而导致合同不公平、或者合同中的定价过高或过低、违约责任的约定过于不当而导致合同不公平等现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消显失公平的合同。

(四)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所谓诚实,主要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言行要符合实际,表里如一,意思表示要真实。信用,主要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言行一致,说到做到,决不食言。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处理合同纠纷各个阶段,当事人都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在合同订立阶段,双方当事人都负有下述义务:一是忠实的义务,当事人一方应如实向对方陈述商品的瑕疵、质量情况,如实地向对方陈述一些重要的情况和事实;二是相互照顾和协力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滥用经济上的优势地位和其他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他人;三是诚实守信,不得欺诈他人。总之当事人所写的合同条款应该是在双方都履行诚实信用义务的基础上确定的,否则合同无效。

在合同履行阶段,当事人应全面履行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恪守合同之外,还应履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各种随付义务。如瑕疵告知义务,重要情事的告知义务等。如果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期履行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以避免对方损失的扩大。一方当事人因故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当与对方协商,取得对方的同意,单方面变更合同属于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处理合同纠纷时,应当力求正确解释合同,不得故意曲解合同条款。合同法规定,对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五)合法原则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写作合同内容应遵循合法原则,当事人对所写合同内容应负全部责任,要确保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社会公德的要求,当事人双方所约定的合同内容,应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