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准确恰当是指合同要用准确的词语,恰当明白地表达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的意思。合同语言的准确恰当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用词准确
所谓用词准确是指用词时要明确每一个词所表示的确切含义,包括词的范围、程度深浅、份量轻重以及与其它近义词的区别等等。用词准确在合同语言中表现最为突出,例如对合同标的物质量条款的表述,标的物质量是指标的物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反映,要从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物的性能、外观、感觉等方面表述。因此,在词语的选择上尤其要求准确,稍有不慎就会给当事人带来损失。如一则苹果买卖合同,标的仅写明“红富士”苹果,没有关于标的物大小、成熟度、外观要求的具体的限定词,货到后,买方一看,苹果不仅小而且疤痕多,品相很不好。买方欲诉无据,只好自认倒霉。又如某大饭店与某国××公司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标的写的是“将饭店八层全层包租给××公司”。××公司住进饭店后占用了第八层的全部客房及大小会议室、开水房、服务员的值班室、休息室。第八层的服务员只得在楼道内值班、休息,连坐的地方也没有。问题就出在标的所写的“全层”,饭店认为是全层客房,外国公司认为是全层的所有房间。饭店诉于法院,外国公司胜。如果在合同中对“全层”含义作出更明确的表述,写明客房房间数、房号等项,就不会有这样的纠纷。
合同中涉及的地址、地名、名称也应详细准确。地址、地名要写明省市县,街道、路名,门牌号等。单位名称最好用全称,不能用简称。总之,合同基本条款的表述都要做到准确无误。
(二)多用书面语慎用口语词
书面语词语规范,意义较单一,岐义较少,所以合同语言多为书面语,一般不用口语词和方言词。如:同一种农副产品,因地区、习惯不同,名称就有很大差异,如南瓜大多数地区称为“南瓜”,而北方很多地区则称为“窝瓜”、“北瓜”;黑木耳,在北方多叫做“木耳”,而南方某些地区都叫做“云耳”。在合同中,应采用双方认识一致的通用名称作为合同的产品名称,必要时还应加以详细的说明。
(三)限制性词语使用较多
合同中的限制性词语包括副词、介词及其短语,也包括名词,形容词及其短语。限制性词语的运用能准确地规定事物的性质,从而体现语意准确。例如:某奖学金赠与合同,对×××奖学金发放标准的表述,就用了较多限制词:“×××奖学金发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