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它既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又是合同内容的载体,合同形式对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确定意义重大。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我国合同的形式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只用语言作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合同形式。凡当事人无约定,法律未规定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采用口头形式,如日常生活中集市上的现金交易、商店里的零售等一般都采用口头形式。口头形式的缺点是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所以,那些不能即时清结、标的额较大的合同,不宜采用这种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表现当事人所订合同内容的形式。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所以,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录像等都可以成为表现合同内容的书面形式。
文字凭据构成书面合同,但并非一切文字凭据都是书面合同,作为书面合同的文字凭据,必须具备以下要素:有某种文字凭据;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文字凭据上签字或盖章;文字凭据上载有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二)书面形式合同的表现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订立的主要形式。书面形式合同除了最常见的直接用文字记载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最普通的表现形式之外,其他常见的表现形式还有以下几类:
1.表格合同
表格合同是指用一定的表格来记载当事人双方合意的内容及条件,不能全面反映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简易合同。表格合同及其附件、有关文书、通用条款组成了完整的合同。
2.车票、保险单等合同凭证
合同凭证是借以确认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载体。它本身不是合同,其功能在于表明当事人之间已存在合同关系。虽然合同凭证并未完全反映双方的权利义务,但因法律及有关机关制定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因而可以确认合同凭证标示着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3.合同确认书
合同确认书是确认合同存在的书面文件,当事人一方可以对通过信件、电传、电报等方式签订的合同要求签订合同确认书,即以书面形式加以确认合同的内容。签订合同确认书的目的在于把分散的合同文件统一起来,使合同内容更加具体、明确,便于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便于履行。
4.定式合同
定式合同是指合同的条款事先由一方当事人拟定好,在订立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不接受的合同,又称为格式合同、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
5.公证形式
公证形式是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约定或由公证机关对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加以审查并予以证明的合同形式。我国的公证采用自愿原则,法律并不强制要求当事人公证。
6.鉴证形式
鉴证形式是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或由国家合同管理机关对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并予以证明的方式作为合同有效要件的形式。我国的鉴证也是实行自愿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