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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著作权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沈民(4)初字第71号

 原告正东唱片有限公司(GoEast EntertainmentCo.Ltd.),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广东道100号8楼。

 法定代表人黄关号,系该公司董事长。

 转委托代理人王燕东,系国际唱片业协会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

 受委托人刘平、王飞系北京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沈阳路37号。

 法定代表人鲁晓晨,系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朱玉荣,系该社人事干事,版号管理负责人。

 被告佛山金珠激光数码储存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新风路44号10座。

 法定代表人吴剑铭,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建江,系广东建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虹,系辽宁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正东唱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东公司)与被告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以下简称辽宁广播音像社)、被告佛山金珠激光数码储存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金珠公司)录音制作者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02年8月1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金玉雷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小杭主审、代理审判员马越飞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02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平,被告辽宁广播音像社委托代理人朱玉荣,被告佛山金珠公司委托代理人曹建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正东公司诉称,原告于2002年在市场上发现并购买到上述二被告出版、复制、发行的盘封为“许志安爱到底”,盘芯标为“阳春白雪爱到底”,盘芯光碟生产源识别码(SID码)为ifpi0104的CD光盘。据此可以确认该CD光盘是由第二被告佛山金珠公司复制的。该盘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