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市××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驻××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赖××,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副局长。
因季××不服本局行政处罚向法院起诉一案,提出答辩:
审判长:
我叫王××,现任××区城建局副局长。我受法定代表人赖××的委托,对李××在××区××村×街×号违章建新房不服从我局行政处罚决定而起诉一案进行答辩。
一、关于李××在私房建筑中的五处违章事实和对其处罚的法律依据。
1.李××违章增建地下室。李××于19××年×月××日写了一份《申请》,请求建南楼二层六间,还未获批准,就于19××年×月初动工挖了地下室,深约一米,西端紧靠西邻吴××家的门洞。19××年×月×日李××的西邻吴×来我局向建管科原科长袁××反映李××挖地下室,影响他家门洞,请城建局解决。而后,其爱人孙××又来反映此事,并请求尽快解决。当时建管科科长袁××和史××等人到李××家查验了现场,指出李挖地下室是违章施工。史说:“挖地下室必须停工,立即采取防护措施,否则后果自负”。19××年×月李××曾两次找主持建管工作的副局长鲁××,请他帮助把南楼批了。鲁批评他与邻居关系搞得不好,并告诉他先把邻里关系搞好,办证手续齐全后,才能批准。以后此事无进展,也就一直未批准他盖南楼的申请。后李于19××年×月又提出盖东楼的申请。在×××年×月×日我局以(××)×建字×号《私房建筑许可证》批准其建东楼时,史××、校××对其明确提出:“把地下室填上,按许可证批准的事项和有关规定施工。”事实证明,李××建地下室是先斩后奏,没有经过任何人的同意,更没有任何批准手续,纯属违章建筑。其行为违反了《××市私房建筑管理实施细则》第11条:“在距邻居地界一米内,不准挖坑、挖沟或形成积水”的规定。直到19××年×月××日我局刘××、刘×、刘××、吴××等四位同志到李××家,再次丈量所建房屋尺寸时,地下室还依然存在。
2.李××的《私房建筑许可证》上批准的建筑面积为44.64m2×2,但其实际建筑面积是45.99m2×2,共超出2.7m2。这是由于加宽、加长了各0.10米而造成的,是违章行为。
3.李××的《私房建筑许可证》上批准楼房高度为6米。李××和其子在19××年×月×日办理许可证时,我局经办人员史××、校××等人向他明确交待了房高6m的起标点是以×村×街中心点加20cm起标。随后,我局鲁局长又向他强调了这一点。建房户李××是清楚的。这一点,李××在诉状中也承认了。原告自称是:“按照被告批准的(××)×建字第×号《私房建筑许可证》及建楼图纸和其他要求,于19××年×月×日至×月××日在×村×号自家院内建成一座二层东楼。”但事实上李××又擅自提高房屋的高度,其所建的楼房高度是7.02m,超出批准的高度1.02m。所以认定其违反了《×××市私房建筑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三章第五条“房屋的层高一般应控制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