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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文书:人民检查院复议决定书及范文

一、概念及作用

复议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针对公安机关提出的认为人民检察院做出的不批准逮捕或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提出复议意见予以答复的法律文书。

复议决定书的法律依据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第70条和第144条。

复议决定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它体现了司法机关的密切配合,相互制约的诉讼原则,可以避免错案及工作中失误的发生。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复议决定书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标题

在文书顶端正中分两行书写检察机关名称和文书种类。

2.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写上:“××字第×号。”3.主送公安机关名称

(二)案件来源

主要写明公安机关提请复议案件的时间、性质(不批捕或不起诉)及文书编号等。如“你局对本院×检×字〔年度〕第××号×××(姓名)××(案由)一案,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或不起诉决定书)要求复议的意见书收悉。”

(三)复议决定的理由、法律依据及决定事项

复议决定有两类结果:一是同意公安机关的复议意见,改变原决定;二是不同意公安机关意见,维持原决定。因此其理由也就存在两种写法,如属同意复议意见,改变决定的,写法较简单,只须写明“经复议,同意你局提请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决定对×××批捕(或提起公诉)”。如属不同意复议意见,维持原决定的,则需详尽而具体地说明维持原决定的理由及法律依据。与公安机关在认定事实及定性方面产生分歧的,还须具体阐明有关证据、法律原理及法律依据。

(四)结尾

包括三项内容:

在做出决定事项之后,写明“特此通知”、以作为行文的结束语。

尾部右下角注出制作文书的年月日。

在日期上加盖检察院的印章。

三、注意事项

写作复议决定书时,维持原决定的,复议决定的写作要尽可能详尽地说明维持的理由,做到以理服人、以法服人,切忌使用简单笼统粗暴的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