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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文书:人民检查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

一、概念及作用

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是上级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批准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呈请)延长案件被告人的羁押期限时所制作的答复决定。

我国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因某些特殊原因,不能在犯罪嫌疑人法定羁押期限内结案时,可呈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要求延长羁押期限。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是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延长被告人羁押期限的法定依据。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该文书为表格式,公函式行文,共分三联。一联附卷,二联送达报请检察院,三联交由报请检察院转交国家安全机关。格式如下:

(附卷)院

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

(副本)批准人:〖〗填发人:第号

院月日,以号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报告书,转来公安19年月日号文书,要求延长被告人的羁押期限。

经本院审查决定:批准延长上述被告人羁押期限(自19年月日起至19年月日止)19年月日

(院印)第一联院

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

(副本)第号院:

你院19年月日,号提请批准延长被告人羁押期限报告书收悉。

经审查决定:批准延长上述被告人羁押期限(自19年月日起至19年月日止)。

请将本决定书正本转交公安。

19年月日

(院印)(第二联)

(由报请检察院转交公安机关)院

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第号

院:

你院19年月日,号提请批准延长被告人羁押期限意见书,已由院报告本院。

经审查决定:批准延长上述被告人羁押期限(自19年月日起至19年月日止)。

19年月日

(院印)(第三联)

三、填写要求

批准延长羁押的期限要填写准确,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4条和1984年7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对被告人在侦查中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