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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概论:行政公文

一、行政公文的历史回顾

建国之初,国务院就对行政公文事业非常重视,于1951年9月29日(当时还叫政务院)首次颁布了《公文处理暂行办法》,规定了我国行政公文为7类12种。1957年国务院秘书厅又发布了《关于对公文名称和体式的几点意见》,对部分文种作了调整,但仍是7类12种。1981年2月,国务院又颁布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将行政公文的文种重新规定为9类15种。1987年2月18日,国务院又颁发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正式规定行政公文的种类为10类15种。1993年11月,国务院对这一《办法》进行了修订,具体文种为12类13种。2000年8月,国务院对《办法》再次进行了修订,文种定为13种,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随着社会形势的不断变化,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以及办公自动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对公文的文种和处理方法不断地进行调整和完善,是十分必要的,而且将来肯定还要进行这方面的工作。

二、行政公文的主要文种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对公文种类、格式、行文规则、办理程序、立卷、归档和销毁等方面,都有详细规定。在这里,我们主要介绍一下跟写作关系密切的公文种类。

现在实行的行政公文种类分别为:

(一)命令(令);

(二)决定;

(三)公告;

(四)通告;

(五)通知;

(六)通报;

(七)议案;

(八)报告;

(九)请示;

(十)批复;

(十一)意见;

(十二)函。

(十三)会议纪要。

共计13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