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范文

其它常用法律文书:其他类中的公证书及范例

一、概念及作用

公证书就是国家公证机关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依照公证法规的规定,经审查无疑义后,依法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文书。

《公证暂行条例》第二十条:“公证员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文书。”《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三十八条规定:“公证书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书中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公证书编号;(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三)公证证词;(四)承办公证员的签名(签名章)、公证处印章和钢印;(五)公证日期。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应在公证证词中注明,并注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强制执行标的名称、种类、数量等。公证词中注明的文件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公证书不得涂改、挖补,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以上是制作公证文书的法律依据。

公证书是国家公证机关办理公证的最后结论,当事人申请公证的最终目的,就在于取得公证机关的公证书。公证书与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以及仲裁机构的裁决书不同。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都是对已经发生的民事权益纠纷进行裁决,而公证书则是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申请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目的在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公证书由首部、正文(证词)、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文书名称

在文书的上部正中写“公证书”

2.文书编号

在“公证书”的右下方用阿拉伯数字写年度的全称。接着写公证机关简称和编号。如:“(199×)×公证字第×号。

在首部,一般不写当事人的身份和基本情况;但是,继承、收养亲属关系的公证书的首部应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等身份事项。

(二)正文

正文也叫证词,是公证书的核心部分和主要内容。证词应根据证明事项来写,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不同,因而其证词的写法也不尽相同。但不论公证何种事项,都应写得清楚、准确,真实、合法。

公证证明事项的具体内容,有些全部体现在公证书的证词里,如:出生、生存、死亡、收养、婚姻关系、亲属关系公证等。至于法律行为公证,公证书的公证词文字只是寥寥数语。例如:“兹证明×××于××××年×月×日来到我处,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赠予书上签名(或盖章)。”因此,这类公证可以印成填空式的文书用纸。但收养子女、财产继承等类公证书,则应根据具体情况,逐件制作。

成批的公证事项(内容同一),如供电局与农村乡镇全面签订《供用电合同》,可以把填空式的公证词拟好,附印到合同(协议后)的后面,这样办证时就大大简化了手续。

(三)尾部

1.制作文书的机关名称

如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是哪个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便落款该公证机关,但必须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因为它是代表国家公证。

2.文书签署人的职务和签名

先写“公证员”然后由公证员签名或盖章。

3.文书签发的年月日,并加盖公章。

三、注意事项

公证书一般应一事一证,其好处是既方便申请人使用,又方便公证员制作,同时,也避免了因公证事项过多而引起歧义。如果申请人申请公证证明的事项出于同一使用目的,也可以几事一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