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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文书:刑事案件要求复议意见书及范文

一、概念及作用

要求复议意见书是公安机关对同级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的决定认为有错误,依法要求原人民检察院对其决定进行重新审议时制作的文书。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0条、144条的规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有两种情况:一是认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时,可以要求复议;二是认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有错误时,可以要求复议。复议意见书的制作体现了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在诉讼过程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为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减少执法过程中的差错,保证办案质量,维护法律尊严提供了可靠保证。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要求复议意见书的结构由以下三部分内容组成。

(一)首部

1.标题

在文书顶端正中由“单位名称 文种”组成。

2.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写明:“×公予复字[年度]第×号”。

3.受文单位名称

(二)正文

这是要求复议意见书的写作重点。包括引言(要求复议案件的有关情况)、要求复议的理由、提出复议的法律依据和要求。

1.引言

首先写明同级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或不起诉决定书的签发时间、发文字号、案件名称和犯罪嫌疑人姓名。

2.要求复议的理由

针对人民检察院做出决定的具体事项,结合本案具体情况,阐明不同意人民检察院决定的理由。

3.法律依据和要求

根据复议的内容来决定。对不批准逮捕决定提出复议的,应引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0条;对不起诉提出复议的,应引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4条。在引出法律条款之后,明确提出要求检察院进行复议。

(三)尾部

加盖公安局印章、注明制作文书的日期和附注说明犯罪嫌疑人的预审卷宗册数。

三、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