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及作用
提请复核意见书是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意见未被同级人民检察院接受,有必要再议时,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时制作的文书。其法律依据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44条规定。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提请复核意见书的结构由以下三部分内容组成:
(一)首部
1.标题
在文书顶端正中,由“机关名称 文种”组成。
2.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写明:“×公予复字[年度]第×号。”
(二)正文
这是提请复核意见书的写作重点。要写明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复议的有关情况、提请复核的理由、意见以及提请复核的法律根据和要求。
1.引言
亦称案由。即说明提请复核的原因。首先写明复议书的签发时间、文号和要求复议的具体内容;其次,写明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书的签发时间、发文机关和复议决定具体内容。再次,指明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的错误所在。
2.提请复核的理由和意见
针对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书中的决定事项和理由,逐条予以反驳,指出复议决定不能成立,明确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最后写明提请复核的法律根据和要求,即根据复核的具体内容,分别引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0条和第144条,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此案进行复核。
(三)尾部
包括送达机关名称、公安局印章、制作文书的日期和附本案卷宗的册数及页数。
三、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