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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文书:刑事案件补充侦查报告书及范文

一、概念及作用

补充侦查报告书是公安机关根据人民检察院的《补充侦查决定书》的要求,进行补充侦查后,将补充侦查的结果告知人民检察院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第1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这是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的法律依据。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补充侦查报告书的结构由以下三部分内容组成:

(一)首部

1.标题

在文书顶端正中,由‘机关名称 文种”组成。

2.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如“×公刑字(年度)第×号”。

3.受文机关。

(二)正文

主要包括引言和补充侦查的结果。

1.引言

写明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决定书发文时间、案号,退回案件名称,并告知已补充侦查完毕。这部分有固定格式,按要求填写。

2.补充侦查的结果

根据补充侦查决定书的要求,将补充侦查的结果逐条写清。要能反映出补充侦查的方式、方法和所获证据情况。对于经过补充侦查仍没有查清的应写明问题无法查清的原因。补充侦查的每项内容一般包括侦查范围、查证的事实根据和结论三方面内容。

(三)尾部

写明补充侦查报告书所附案卷材料名目、数量及随案移送物证情况等。写明文书制作时间并盖公安局印章。

补充侦查报告书,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核后,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三、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