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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文书: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及范文

一、概念及作用

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是公安机关在接受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或犯罪嫌疑人自首时制作的法律文书。它是在报案笔录或者报案人的书面材料基础上填写的,它是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的法定证明文书,也是进一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的依据之一。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一)表头

包括报案人基本情况、报案方式、发案时间、发案地点、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等。各项内容要依次准确填写。

(二)腹栏

本栏是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填写的重点部分,要把以下三项内容填写清楚:

1.报案情况

即案件来源,何人何时以何种方式报案,报案人如何发现案件。对于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案件,要写明其陈述的主要犯罪事实和证据;对于群众扭送的案件,要把抓获、扭送和当场发现的犯罪事实、获得证据等情况写清楚。

2.简要案情

要写清何时何地发生了何案件,包括起因、经过、手段、动机、目的、结果、现场是否得到保护、犯罪嫌疑人是谁等。

3.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

包括受害人的损伤情况、损失了多少物品、受损物品的特征等。

(三)尾栏

1.“领导批示”栏

要写明公安机关有关领导对该案的处理情况。如“立案侦查”、“不予立案”、“移送×××人民法院”等。

2.处理结果栏

写明刑侦部门根据领导批示对所受理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即是否已经侦查。这样,可使办案人员知道该案下一步将怎么做,也便于答复查询。

三、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