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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国务院关于在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实行戒严

国发[1989]20号

鉴于少数分裂主义分子不断在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制造骚乱,严重危害社会安定。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人身、财产的安全,保护公共财产不受侵犯,根据宪法第八十九条第十六项的规定,国务院决定,自1989年3月8日零时在拉萨市实行戒严,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具体戒严措施。

国务院总理李鹏

一九八九年三月七日